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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中国人都必须了解的《反分裂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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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游自在 发表于 2005-3-18 05: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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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3>
<DIV align=center></DIV></FONT>
<><FONT size=3><IMG src="http://flora.huh.harvard.edu/FloraData/1001/CharImages/china-map-01.jpg"></FONT></P>
<><FONT size=3>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FONT></P>
<><FONT size=3>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FONT></P>
<><FONT size=3>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FONT></P>
<><FONT size=3>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FONT></P>
<><FONT size=3>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FONT></P>
<><FONT size=3>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FONT></P>
<><FONT size=3>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FONT></P>
<><FONT size=3>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FONT></P>
<><FONT size=3>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FONT></P>
<P><FONT size=3>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FONT></P>
<P><FONT size=3>(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FONT></P>
<P><FONT size=3>(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FONT></P>
<P><FONT size=3>(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FONT></P>
<P><FONT size=3>(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FONT></P>
<P><FONT size=3>(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FONT></P>
<P><FONT size=3>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FONT></P>
<P><FONT size=3>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FONT></P>
<P><FONT size=3>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FONT></P>
<P><FONT size=3>(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FONT></P>
<P><FONT size=3>(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FONT></P>
<P><FONT size=3>(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FONT></P>
<P><FONT size=3>(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FONT></P>
<P><FONT size=3>(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FONT></P>
<P><FONT size=3>(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FONT></P>
<P><FONT size=3>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FONT></P>
<P><FONT size=3>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FONT></P>
<P><FONT size=3>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FONT></P>
<P><FONT size=3>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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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痴神 发表于 2005-3-18 05: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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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大 发表于 2005-3-18 19: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哦。。。[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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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的雪 发表于 2005-3-18 1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部法律对现世和现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发展[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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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吻封喉 发表于 2005-3-18 2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完全实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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