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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评暑假工和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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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ao717 发表于 2010-6-22 2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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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样评价下面这些条文,大家给评评(网上找的)
一、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主要针对暑期打工等未毕业的学生。
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现行有效)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原因:主体不适格。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以就业为目的,并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准毕业生,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主要针对毕业实习)
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就业为目,并且《劳动合同》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无明文禁止);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准毕业生,因其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一般不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三、实习律师、医师、专利代理等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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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uhao717 发表于 2010-6-22 2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系的给解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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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坏坏 发表于 2010-6-22 22: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现在新劳动法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现在,无论是临时用工还是长期用工,都属于雇员,暑期工等一视同仁。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必须同劳动合同挂钩,其他的所有权利和合同雇工是相同的。第一,用人单位必须付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如果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第二,用人单位必须为暑期工办理各种保险总之,和用工待遇相同,如果遇到不良老板,记得保存证据(如实际用工期,待遇等),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还可以民事诉讼。


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暑假工的特别规定,其实就是暑假工的用工规定与普通的用工规定是相同的,都是遵循的新劳动法。不管你什么时间找工作,不同之处都在于工种、报酬,以及工作的时间长短等。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53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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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你 发表于 2010-6-22 22: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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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坏坏 发表于 2010-6-22 22: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兼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作了说明: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


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为便于我市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二、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小时9.6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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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me 发表于 2010-6-22 22: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暑期工不适用于劳动法,大家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社会很复杂,有好人也有自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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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坏坏 发表于 2010-6-22 22: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shirleyme) 的帖子

- - 新的已经适用了。。。。

我还特地去律师网站上查了

很多律师都说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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