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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报] 福建省教育厅2014下半年起将实行“教师资格证五年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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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夏茶菲 发表于 2014-10-21 21: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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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我省今年下半年将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将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成为9个首批试点单位之一。

《细则》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的条件、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结果以及相应罚则。中小学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中小学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教师资格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

《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在定期注册中,除了首次注册的条件外,中小学教师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合格: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册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学教师将暂缓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注册不合格者,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按规定予以解聘。其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再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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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亚夏茶菲 发表于 2014-10-21 21: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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