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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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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1 发表于 2007-7-13 12: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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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一同学的妹妹今年报漳州师院化学系化学教育专业,但不幸被调剂到教育系教育技术学专业,
      她的志向本是想报化学系化学教育的,所以她想开学后转下专业,但不知道跨系转专业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因此,发个帖问下大家,欢迎大家指教下

[s:27][s:27][s:27][s:27][s: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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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9541 发表于 2007-7-13 1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啊




转超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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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ose 发表于 2007-7-13 12: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读一年,成绩足够优秀才能向系里提交转专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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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381 发表于 2007-7-13 1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pinkrose于2007-07-13 12:58发表的  :
先读一年,成绩足够优秀才能向系里提交转专业的申请
这样啊,人家喜欢的是化学叻
希望她能有个好的成绩

——这不是埋没人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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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381 发表于 2007-7-13 13: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116519541于2007-07-13 12:57发表的  :
难啊




.......
刚开学就转行不??就是开学时到跟学校商量下直接到化学系去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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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9541 发表于 2007-7-13 13: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s:45]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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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ose 发表于 2007-7-13 1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c381于2007-07-13 13:05发表的  :

刚开学就转行不??就是开学时到跟学校商量下直接到化学系去报到

好象是不行的。。。。。。。

当然走走后门,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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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ose 发表于 2007-7-13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c381于2007-07-13 13:04发表的  :

这样啊,人家喜欢的是化学叻
希望她能有个好的成绩

——这不是埋没人才了吗

什么专业还不是一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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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381 发表于 2007-7-13 13: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pinkrose于2007-07-13 13:13发表的  :


什么专业还不是一样念
有兴趣才有动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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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 发表于 2007-7-13 13: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体育类的学生,由于录取标准不同于其他专业,因而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确因伤残,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基础课程考核,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定向生及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经所在系研究,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给予必要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有关条件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分缴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 应子退学者;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申请转入本省其他院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我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其他院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经我校政治审查、健康复查合格后,由拟转入系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由转出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 学生跨省转学,须由所在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同意,并上报转出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原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如内容与本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基本相同,可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其已缴各种费用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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