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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生活] 号召:到祖国需要我们的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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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部 发表于 2008-10-25 11: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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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02〕参联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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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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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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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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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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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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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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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016.jpg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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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信息部 发表于 2008-10-25 12: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摘要)
(2007年7月24日  闽委发〔2007〕4号)


四、加大政府和社会保障力度,认真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26、各级政府要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困难,适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每次调整提高的具体时间、对象和标准,由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商定后,报省政府审批;要采取地方财政投入与社会赞助相结合办法,尽快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或危房户;要按照中央、省里的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人。
27、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新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提高到10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20%提高到30%。
28、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0、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的优抚安置待遇;在外省高校入伍的闽籍大学生的优抚安置待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抚安置待遇执行。
31、切实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要为其安排工作。安置地政府每年应拿出占重点安置对象总数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其余工作岗位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单位。对非重点安置对象,各地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推行自谋职业,并加强服务和指导工作,使其各得其所。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官和士兵。退役士官和士兵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省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加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拥军优属工作水平
33、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事关国防建设、祖国统一、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范围。要把做好军转干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子女就学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情况,作为市、县(区)党委第一书记、武委会主任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对难点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3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转业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无正式工作随军家属的推荐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负责部队干部子女就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相关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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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信息部 发表于 2008-10-25 12: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 助 检 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9/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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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信息部 发表于 2008-10-25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参动〔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2003年国防部颁布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严密组织实施,较好地保证了新兵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己逐步转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上来,《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己不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和应征青年体格发育变化的情况。为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的整体素质,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确定对征兵体检的部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身高、体重标准
(一)    身高:男性162㎝以上,女性160㎝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潜水员168-185㎝,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空降兵168㎝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三、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    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四、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问题
(一)纹身及纹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纹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纹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白瘢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纹唇、纹眉、纹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纹唇、纹眉、纹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严把征兵体检质量关,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4年8月25日下发的《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体检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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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信息部 发表于 2008-10-25 1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
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08年6月28日 参动〔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去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一大批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应征入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应届毕业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青年群体,征集潜力很大,应当积极适应新时期国家教育资源发展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兵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为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集对象主体
应届毕业生经历单纯、知识牢固、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从这个群体中征集新兵,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有利于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兵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年,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也可以确定有参军意愿的学生为预征对象,今年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函授、自考类院校的学生不包括在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各级要转变工作思路,积极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变化,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要结合年初院校征兵普查,深入院校开展工作,详细了解辖区内各类院校名称、办学类型、文理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办学特色、知名程度、学生来源、毕业生就业(升学)率、开设的专业类别、2008年度毕业生人数及参军意向情况,为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二、    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在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同时,会同教育部门适时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意向调查摸底,摸清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愿意参军的人数、专业和分布情况,并向学生告知报名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组织报名通常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实习)前完成,因实习或其他原因耽误报名的,可推迟到9月1日。
(三)确定对象。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院校,适时组织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告知其参加征兵报名、体检的有关事项。政治初审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审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可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
(四)完善手续。对己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院校所在地县级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见附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联系电话填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公电话;县级兵役机关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联系电话填写武装部值班电话。《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凭证,存根由县级兵役机关统一编号制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遗失或填写错误的,可依据县级兵役机关存根补办。没有使用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县级兵役机关要统一封存,妥善保管。严禁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另作它用。
三、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并将统计报表连同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一并上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级兵役机关。县、市级兵役机关逐级上报的时间,由省级兵役机关确定,但不得晚于9月10日。
数据汇总后,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不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院校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传真等方式,通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市的,由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市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市、不同县(市、区)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面掌握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建立档案数据库,加强管理教育,并将人员名单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为征集工作实施做好准备。省级兵役机关之间通报情况、省级兵役机关通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通知县级兵役机关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20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30日。
四、    科学分配征集任务
在院校征兵普查的基础上,兵役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教育水平、经济发展、公民素质及平衡兵役负担等因素,搞好征集指标的合理调配。要在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总数不变的情况下,逐渐改变以各地人口基数为主分配征集任务的方法,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类院校集中的地区,应当逐步加大征集任务,尽可能征集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征集任务逐年向院校倾斜的同时,对一些边远、艰苦、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有计划地分配征集指标,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培养人才。
考虑到征集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外地就学的应届毕业生返乡应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地在分配征集任务时,根据需要可以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数量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机动指标的分配和使用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使用情况在定兵会议上公开,并向上级兵役机关备案。上级兵役机关要加强机动指标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五、落实优先征集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要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提供“绿色通道”,实施优先征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
(一)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报名时,兵役机关要认真核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编号和鉴定意见,并将登记表留存,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队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未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级兵役机关存档备查。
(三)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四)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六、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要重视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以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在落实好现行优待政策的同时,可针对应届毕业生文化基础好、综合素质强和有一定专长的特点,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己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入伍的,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监督检查评比
各级要把加强监督检查评比作为促进征兵工作、提高新兵质量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院校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一)接受群众监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名单确定后,要在各院校和县级兵役机关张榜公布,自觉接受院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有群众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征集条件的,要取消预征对象资格。
(二)加强检查指导。各级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检查确定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工作开展情况、预征对象名单上报和平时管理情况、外地预征对象通报制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情况等。军区征兵办公室和省级兵役机关对县级兵役机关的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和30%,市级兵役机关对所属县级兵役机关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讲评。
(三)组织评比表彰。各级要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所有预征对象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今年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反映工作成绩。今年征兵结束后,总参谋部、教育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征集指标进行评比,并专项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级要结合实际,组织好评比,对完成征兵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人和事,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从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是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督促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设有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和实施征集等工作,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增强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激发他们参军报国的热情。要严格征集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政策规定,切实把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到部队来。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工作费支出,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院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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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木瓜 发表于 2008-10-25 1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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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野 发表于 2008-10-25 13: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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