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作者:小dudu 发表日期:2006-1-3 18:37:00
这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被人广泛误解的问题,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关于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任何话题实际上无从谈起.而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大学生是否内含于高等学校这个公益法人?这必须对法人这个概念做正确的解释.既然,高等学校是公益法人,那么作为法人,其内部人员有哪些?流行的误解是大学生内含于大学,是大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是正确的吗?如果按照博洛尼亚大学那样古老的中世纪大学理解,这是对的,因为那里的大学是学生组成的,是学生自治的,既然是学生自治,那么大学生必然是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现在情况改变了,大学不是学生自治,而是一个公益法人,而这个法人不是由学生组织而成,也不是拿来给学生自治的.庵治蠼庖驳贾铝撕芏嗳艘虼巳衔�笱П憔哂薪逃�姓�芾碇叭?就象公务员内含于政府部门.可是这是两码事,公务员属于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高等学校这样的公益法人的部分不是这些.大学是由他的组织机构,包括校长,院系,图书馆,教务处等等,以及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里面没有学生.
尽管在大家的思想感觉中,大学生应该是大学的组成部分,可是这话似乎在讲,顾客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只是在叙述一种理想的策略,而非说明一个事实.但在法律上讲,那不是,大学生不是大学的组成部分,而是和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尽管大学生大学生涯与大学紧密联系,息息相关,而且还生活和学习在大学里,可是在法律上是外在于大学的.很浅显地说,这犹如是在百货商店,尽管里面每天都有很多的顾客,但是商店的组成部分里面也只有售货员而没有顾客.认识和理解这点至为重要,这将帮助我们树立正常良好健康的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构建一个良好健康的高等教学观念,帮助我们的大学走向世界的前列.那些总认识学生就是我的,就是归我管的大学是没有办法真正走向强大的,也不可能培养出真正具有独立意识的知识分子.
以前有种说法,就是说,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合同,这也许就是现在大多数人的看法,既觉得大学生和大学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又觉得还有点教育管理的意思在里面,所以干脆就取名教育管理合同.这让我至今未能理解,既是教育管理,怎么又可能是合同呢?那不是同一关系既平等又平等吗?这显然是很矛盾的,学校和大学生,在法律上本来就应该是平等的,这也是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法人的应有之义.大学作为公益法人,不仅与外界的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也与来其就读的大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这样的关系是平等的.不能因为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法人就觉得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关系,法人不可能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个人产生不平等的关系.至于营利与否,不是关键所在.为了更好理解这点,我们看看医院的例子,医院同样是公益法人,但是他与病人发生的关系也不是不平等的关系,而同样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所以我认为,大学生和大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是什么样的契约呢?教育服务契约.国家设立大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教育权,或者是良好教育权,或者说发展权,就象国家设立医院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健康权一样,你不能因为这是实现的基本权利就否认这是一种契约关系,也不能因为这种服务不能是营利性的而否认其契约性质.这样的教育服务不是强制性的,是个人自由选择的,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样的高等教育,也可以选择接受这样或者那样的高等教育,至于你和什么样的大学发生这样的教育服务契约,那不是国家所强令的,而是你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大学在选择大学生,大学生也在选择大学,这种选择虽然时下被扭曲变形,但是从法律上看,同样是自愿的选择.虽然,在大学里面,学校一方有很大的权利,比如说可以规定考试的安排,可以规定学习的课程,也可以规定对教材的选择,但是这些,都不影响契约关系,因为这些内容是包含在学校的要约里的,这是在选择缔结教育服务契约时便已经包含在里面,你可以选择不接受;虽然这在实际上很难有所选择,但这是这样的教育制度的结果,是一种社会的通病,就象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一样,你可以选择不缔结,你缔结契约,你就必须接受他的条件 ,这是很无奈,但是从本质上讲这不影响契约.
在这里,怎么理解这样的契约呢?古典的契约理论包含三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约,承诺,对价.而中国现行法律的契约要件虽然只有要约和承诺,而对价不是不存在,而只是隐藏在要约和承诺之中而已,对价可以是对称的,也可以是不对称的,甚至还可以一方完全没有义务的.根据契约的要件看,大学生和大学之间是如何构建这个契约的呢?
首先是大学发出招生简章以及学校介绍,这些内容明显包含着希望与对方发生契约关系的意思表示,这属于要约,在这个要约里包含着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价,就是要建立这个契约需要什么什么样的条件,比如需要多少分,学费需要多少钱,个人需要什么样的素质,等等.这个时候如果考生填写了志愿,并且通过一定的途径提交了志愿书,这就是考生对学校所做要约的回复,也就是承诺,表示我愿意接受你的条件,考你的学校,接受你提供的教育服务.这个时候,契约算完成,而生效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录取,录取之日该契约生效.而送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学校方的契约义务,所以能不能送达,有没有准时送达,不影响该契约的生效,至于给学生造成的损失,学校应该负赔偿义务.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所谓"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为作为契约当事人,应该有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一方履行义务时,对方负及时接受履行的义务.(但是这里面也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样法定的解除条件是不是适当的.在学生没有及时入学的时候,学生是存在着违约的情况,但是这类违约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这关系就好像是在饭店吃饭,菜很好,很可口,但是最后上饭的时候,饭有点生硬,当然饭店是违约了,因为提供了有瑕疵的饭,质量上存在这瑕疵,但是能因这饭的问题而解除整个关系吗?这个饭是小事,这方面违约并无伤大雅,这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同样,那国家出现作出规定,用法律来规定了契约的解除条件,是不是有欠妥当?)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其他内容也可以视为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的条件.
所以我们讲,大学生和大学之间的关系,简单说来就是契约关系,不仅是在选择接受教育服务时是契约关系,就是在住宿,饮食等等内容上也是一种契约关系.
我们基于这样的契约关系去重新打量一下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对待大学生的态度,可以发现,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学校在提供招生简章以及学校介绍时没有详尽地说明,学校随便开除人,学校随便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学校规定不能谈恋爱,规定不能有婚前性行为,规定不能在学校外面住宿等等.当我们将学校的法律位置以及学生和学校的关系理清楚后,当我们对这个关系有一个正确健康的认识的时候,接下来很多问题就清楚了.
(这是我在前段时间工作之余写的一点东西,这是第一个章节,意图简单地说明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因为我觉得这个关系,被我们大多数人误解者,特别是被学习法律的人误解者,这是一种悲哀.将法律理论,用于解释现实,并屈服于现实.所以,我们得出了很多的错误.我们需要树立的观念是,并不是学生和学校目前处于什么的关系状态,那就应该是这样的状态,而是,现实可能是违反法律的精神的,从而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些,法律应如何象经济学一样解释现实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