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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yxx

政法问题!假如你在网吧丢了一把伞!要求网吧负责人赔!合理吗?-->hyc0214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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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雨飘花 发表于 2006-2-21 03: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应该去试试,上次在网吧钱包被偷了,早知道就去告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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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猪猪 发表于 2006-2-21 04: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她打12315投诉,那网吧的老板就完蛋了</P>
<>估计那网吧是无照的</P>
<>按最轻的对无照网吧的处罚是没收所有电脑,罚款1W元以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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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 发表于 2006-2-21 04: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局的说了..只收主机..不要显示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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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 发表于 2006-2-21 04: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点晕了%%%看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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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故人 发表于 2006-2-21 04: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o:p></o:p></P>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然而,物品在消费场所丢失后,消费者大多都会与经营者协商,但很少有经营者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协商通常都是不欢而散。而更令消费者伤心的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没有下文,向公安机关报案如石沉大海,即使诉诸法院,也是争议颇大。往往在实践中许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争执集中在两个问题上:<o:p></o:p></P>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其一是消费者的举证问题,即进入消费场所确实携带着物品及该物品在该场所丢失的证据或者将所携带物品交付给经营者证据。如以上所述,政法系的学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进入网吧消费时带有雨伞,这是消费者应当完成的最起码的举证责任。<o:p></o:p></P>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其二是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注意、防止义务或者经营者有无保管义务的问题。消费者在网吧上网,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双方形成以上网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是上网消费合同的附属义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的同时,并为了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有相应的配套或附属服务,比如停车、存物、代放衣物、舆洗、厕所等,因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这些服务附属于其提供的上网服务,都包括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内。<o:p></o:p></P>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仅必须尽到最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所以本案中,政法系学生向网友老板索赔雨伞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不能忽视的一个前提是,政法系的学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进入网吧消费是随身带有雨伞。<o:p></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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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 发表于 2006-2-21 04: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把法律的条款看清楚了。..- -|||</P>

<>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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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故人 发表于 2006-2-21 04: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当然网吧不是负责全部责任,政法系的学生也理应负有责任。所以要求赔偿是合法的,但上述贴中讲到的“要赔一把新的”,也就等于是网吧老板要负全部责任,这是不对的。</P>
<>   暂时瞥开法律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学法,懂法,更大的程度上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能说因为自己是政法系的,或者是比普通公民多懂一些法律知识,就动不动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吹毛求疵,我个人是比较不赞同的。一个国家、社会单单依靠依法治国是远远不够的,以德治国,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也是非常必要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P><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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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再帅了 发表于 2006-2-21 05: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靠.</P>
<>这么说来着。</P>
<>下次去网吧是不是要把全身会丢的东西都给老板瞧一眼.</P>
<>对么?</P>
<>我认为这不合理.</P>
<>网吧是公共场所!个人才有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P>
<>正如公交车上司机不负责看护财产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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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想曲 发表于 2006-2-21 17: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按照我们的常识:网吧是不要赔的.就象网吧老板所说的:这样就不要做生意了!</P>
<>就象我们在学校丢自行车一样.我想大家只要有去买自行车.应该都有丢吧!</P>
<>如果我们丢车,都去找学校赔,学校愿意吗?那学校可要吃大亏了!</P>
<>还有楼上的所说的,如果是你的,请你拿出发票.证人.</P>
<>但是,我们买的车,大部分都是从二手车市上买的!</P>
<>所以,丢了东西.就只好自认倒霉了!</P>
<>这就是中国社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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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猪猪 发表于 2006-2-21 2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无辜い排骨</I>在2006-2-20 20:13:50的发言:</B><BR>文化局的说了..只收主机..不要显示器哈..~</DIV>
<>但是工商局是要全部没收滴说~~不只机子,包括上网的设备,什么猫啦,网线啦,交换机啦~~乱七八糟都要收~~
<>还要罚,罚得爽歪歪,哈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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