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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为青年。

[校园生活] 写给那位偷拿我M8的男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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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 发表于 2009-11-20 15: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想当年我花了1800大洋买的一款NEC的手机用了一个月就在沃尔玛开业当天被偷了。所以如上面有的同学所说可以看下附近有没张贴栏,通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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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_xx11 发表于 2009-11-21 22: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早日找回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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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心泉@客 发表于 2009-11-21 2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手机不久前也丢过,不过是在老家丢的。
打过去接了,又挂了,之后就一直关机,我就知道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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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ilei 发表于 2009-11-23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悲剧
同情一下,我的手机也被偷过
人生就像一个茶几,上面摆满了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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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落 发表于 2009-11-23 16: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找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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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の忧郁 发表于 2009-11-23 17: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社会坏人还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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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comeback 发表于 2009-11-23 17: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5楼芥末。于2009-10-30 12:12发表的  :
倘若是让我认出你,此事绝对给你的人生留下污点,您的名誉与人品受毁,您还将负的法律责任,一样都少不了。

呵呵·,法律责任应该没有吧。
拾到东西不还,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

.......

同学我看你是太缺少法律知识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非法占有罪。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所以提醒那位男同学看到主动还给失主。不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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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wei520x 发表于 2009-11-23 17: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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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神_鸢 发表于 2009-12-4 13: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你能顺利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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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o~倩~~ 发表于 2009-12-4 13: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祝楼主成功找到那个缺德的男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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