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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超

[公告]双子群礁必须消除对第二起跑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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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超 发表于 2006-5-7 1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p>超级版主你说:<strong><font color=\"#f73809\">如果你是对的。你就一定是对的。不管她怎么说你都是对的</font></strong></p><p><font color=\"#000000\">可是她的那张帖有200多人浏览过就算第二起跑线是对的,你觉得这件事对他的生意会没影响吗?第二,我是老板朋友我们不冲动只是想找她出来对质,如果她有理她没有捏造事实应该无惧吧.</font></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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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 发表于 2006-5-7 11: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p>无惧啊冲动啊什么的都不重要。</p><p>关键是直接找她这样的方法不适合。</p><p></p><p>那个帖子我说了几句客观的。</p><p>我也知道肯定会对你朋友的信誉造成影响。</p><p>但是这是论坛的潜规则。</p><p>不是一个人说黑就白不了的。</p><p>如果她是错的。那你不是正好可以借这个帖子来扩大名誉?</p><p>如果他是错的。而你们却私下找她谈话。这样就算你们行的正坐的端。别人也会畏惧你们。</p><p>这样的结果你们肯定不想要。</p><p>如果你们能心平气和戒骄戒躁的解决问题。我想。大多数人还是会站在你这一边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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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楼专用号 发表于 2006-5-7 16: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大超</i>在2006-5-7 2:59:27的发言:</b><br/><p>双子群礁的三种选择</p><p>1,快快去第二起跑线对质,并在BBS上发表道歉书.</p><p>2.继续潜水,(不过人多力量大,我们一定会通过第三方手段找到你班上的).</p></div><p></p><p>     这个小女孩还真是敢说!</p><p>   呵呵  谁是谁非!</p><p>   辩一辩就知道了!</p><p>    论坛的事  论坛解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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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楼专用号 发表于 2006-5-7 16: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p>  私下解决  就算你让她再出来道歉谁知道  你们用什么手法~~</p><p>    还是把事实摆出来!</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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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发表于 2006-5-7 16: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p>大家要的是真相 不是你拿个法条在那里SHOW什么法律知识的</p><p>第二起跑线个人是没去过 不知道具体情况 所以对此不发言 但对楼主这样的过激行为表示为赞赏,过激的言辞只会让论坛的大家对这个事情有更坏的想法而已 </p><p>另外补充一下:</p><p>(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strong><font color=\"#f73809\">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font></strong>;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p><p>就这个条款及该女娃的帖来说,该女也就只算是一次或两次吧?有没捏造我不清楚,也没有对该店老板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别跟我说影响生意就叫<font color=\"#f73809\"><strong>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strong></font><font color=\"#000000\">这样的话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脚跟.)</font></p><p>另外:就算成立 这样的情节告了也不会有什么大结果,该罪在刑法中不是很重!何况是这样的情节内容!</p><p>上面是我对本案例的客观话.</p><p>下面是我的主观话:大家都是大学生,多少比社会人多4年的学校氛围的熏陶,有什么事大可以冷静的来做,没有必要动粗,粗是土人的行为.事实摆出来,公道自在人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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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Vincent 发表于 2006-5-7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p>\"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font color=\"#ff0000\">自然人</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size=\"4\"><font color=\"#ff0000\">所谓<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自然人</b>是自然状态存在的人。就像你,我,他。“</font>第二起跑线”不算自然人吧?我认真看了帖子,从帖子名称到内容,没发现双子群礁对老板的人格尊严、名誉有侮辱的词汇,而是针对在“第二起跑线”消费中的权益受损说话的。楼主搬出大段大段的法条,可惜法条的客体要件“自然人”一说没有搞清楚,这个论据站不住脚。</font></font></p><font color=\"#ff0000\" size=\"4\"><p>我也绝对支持“第二起跑线”老板与双子群礁对质,可以在论坛上论战,让大家明白事情的起因经过,但楼主以及那位老板一再宣称“如果双子群礁不出面道歉或对质的话我也绝对支持第二起跑线老板找到系领导甚至院信息部找出双子群礁学号。”“我们一定会通过第三方手段找到你班上的。”此类话请不要再提,至少让我极度BS。</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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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0214 发表于 2006-5-7 17: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p>还是老样子,论坛的事论坛解决。</p><p>本身铁老板这个ID是已毕业学生的ID,其认证猜一下也知道是用大超你的学号跟身份证号</p><p>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就像排骨说的可以趁机在论坛上做你的宣传。</p><p>我锁那张帖子直接目的是想保护在校学生,也在帖子里说明了,你们可以专门发张声讨的帖子,但还是得注意言论。</p><p>如果你们想直接通过论坛查找到双子的相关资料,OK,找公安局找团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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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板 发表于 2006-5-7 17: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需通过公安局或者团委了,我已经知道她在哪了,她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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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Vincent 发表于 2006-5-7 17: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铁老板</i>在2006-5-7 9:42:57的发言:</b><br/>无需通过公安局或者团委了,我已经知道她在哪了,她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div><p></p><p><font color=\"#ff0000\" size=\"4\">知道人在哪也没什么用,除非你想采取非正常手段。</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4\">如果是那样的话,我第一个对“第二起跑线”表示失望。</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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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听风吟 发表于 2006-5-7 17: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hyc0214</i>在2006-5-7 9:07:45的发言:</b><br/><p>还是老样子,论坛的事论坛解决。</p><p>本身铁老板这个ID是已毕业学生的ID,其认证猜一下也知道是用大超你的学号跟身份证号</p><p>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就像排骨说的可以趁机在论坛上做你的宣传。</p><p>我锁那张帖子直接目的是想保护在校学生,也在帖子里说明了,你们可以专门发张声讨的帖子,但还是得注意言论。</p><p>如果你们想直接通过论坛查找到双子的相关资料,OK,找公安局找团委。</p></div><p>严重支持你,还有支持排骨谈的几点立场,</p><p>论坛事应该用论坛的方式解决</p><p>希望大超不要利用个人关系拿到那同学的资料</p><p>相信没有人会纵容你这种处理事情的方式</p><p>如果你最终通过不合理的方式拿到那位同学的学号资料</p><p>必然会引起论坛的网友极大不安</p><p>那时候不是你要拿那个同学资料的问题</p><p>而是我们论坛网友要拿你资料的问题</p><p>那也不是你要拿那位同学是问的问题</p><p>而是我们论坛网友要拿你是问的问题</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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