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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超

[公告]双子群礁必须消除对第二起跑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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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的雨 发表于 2006-5-7 18: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觉得如果双子是在陈述事实的话。</p><p>你当老板的应该是诚心道歉然后让自己的服务更好,而不是一口一个中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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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封 发表于 2006-5-7 18: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公道话...不管如何   任何人花钱买了不好的东西都会有怨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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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魔君 发表于 2006-5-7 18: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font></strong>道理不是靠装可怜装出来的。刚创业就不许人家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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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楼专用号 发表于 2006-5-7 18: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p>   看的出来老板是好人!大学生自主创业  我佩服你!</p><p>  我也是你的顾客!  目前对该店的服务并无很大意见!</p><p>   不过一个商家要做到顾客百分百满意?这个很难吧!</p><p>   所以双子发发牢骚也很正常!  LZ的三个要求过分了点!</p><p>S:两个人应该自己协商解决!不是说顾客就是上帝!</p><p><font color=\"#ff0066\" size=\"3\">我觉的老板应该以德服人! 显然老板的口气还不算很好!~~~</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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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板 发表于 2006-5-7 18: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评价了,如果只是上半帖,或许是一种评价,但是后面了,出于善意和信任,借与了一部小车,有去无回也罢,却说又回来了?这不是很明白的说我们把车又偷回来了吗?这已经是一种名誉毁坏和人身攻击了!在论坛上,难道就不需要言行自重,就不需要道德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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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封 发表于 2006-5-7 18: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板经过这次事后也有点好处了   最起码让大家知道了你的这家店铺....至于名声嘛    你看食堂就知道   那么糟糕  照样有那么人吃..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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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的雨 发表于 2006-5-7 18: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铁老板</i>在2006-5-7 10:35:41的发言:</b><br/>这已经不是单纯的评价了,如果只是上半帖,或许是一种评价,但是后面了,出于善意和信任,借与了一部小车,有去无回也罢,却说又回来了?这不是很明白的说我们把车又偷回来了吗?这已经是一种名誉毁坏和人身攻击了!在论坛上,难道就不需要言行自重,就不需要道德观了吗?</div><p>所以你就是要诚恳的澄清事实。而不是搞得想把人家吃了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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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on 发表于 2006-5-7 18: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p>消费者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p><p>孰是孰非....自己心理明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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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群礁 发表于 2006-5-7 18: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大超</i>在2006-5-7 0:28:59的发言:</b><br/><p>     我和第二起跑线的老板从开店认识到现在,我肯定的说双子群礁说的绝对是一堆P话,双子群礁我不知道你是有何居心但我很肯定的告诉你,你是引火自焚,</p><p>第一  :我绝对支持第二起跑线老板与双子群礁对质,并在BBS消除影响  </p><p>第二    如果双子群礁不出面道歉或对质的话我也绝对支持第二起跑线老板找到系领导甚至院信息部找出双子群礁学号.</p><p>第三,强烈抗议版主锁贴,双子群礁可以乱说第二起跑线老板说要与其对质就被锁贴,版主你知不知道双子群礁毫无根   据的言论会对一个刚刚从学校毕业刚刚开始创业的大学生从心理上生意上造成多大的影响!</p></div><p></p>哇塞!你不看贴子就在这里乱讲啊,我可是都有证据的哦,至于道歉的事情,我又重新发了一张帖子,你看看去吧,论雄辩你们不行,论打击报复啊,找系里查学号啊,我可是不如你们,你们都毕业了,社会上的人了,我还要在这里混三年呢!得了得了,怕了你们了,自个儿玩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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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群礁 发表于 2006-5-7 18: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大超</i>在2006-5-7 2:48:00的发言:</b><br/><p>经初步认定</p><p>双子群礁触犯</p><p>一:【【漳州师院BBS—龙江曦月】】论坛协议第七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font color=\"#ff3300\"><strong>捏造事实诽谤他人</strong></font>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p><p>二<strong><font color=\"#f70909\" size=\"4\">.(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font color=\"#0938f7\">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font>,情节严重的行为.</font></strong></p><p><strong><font color=\"#000000\" size=\"6\"></font></strong></p></div><p></p>我说我说的是事实,我有证据,你凭什么说我是毁谤呢?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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